基本案情:2003年2月,泗洪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县某商贸有限公司2002年度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实施稽查。该商贸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张某,主要经营空调、彩电等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业务。该公司2002年度一直未实现增值税销项税金,期末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金4.81万元。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和泗洪县某家电商场所发生的购销业务比较频繁,并且该公司2002年度家电的销售对象60%以上是批发给该家电商场,并且大都低于进价。带着疑问,通过检查企业的记账凭证,稽查人员发现,商贸公司每次销售货物给家电商场时,总是先记入“应收账款”,月底家电商场用现金偿还货款并将多余部分记入“其他应付款”,等到下次家电商场进货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即用上次多出的款项抵减新发生的欠款。经检查,该商贸公司“其他应付款”的全年贷方发生额为19.25万元,期末无余额。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以上账务处理等于是家电商场向商贸公司报账。商贸公司的会计人员解释说,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家电商场还货款时经常预付货款,为公司资金周转提供了方便。同时,公司为了筹措资金,及时将一批滞销存货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批发给家电商场。
稽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2002年度批发销售给家电商场销售收入为84.07万元(不含税)。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稽查人员了解到上述家电商场为个人独资企业,属小规模纳税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由于无建账能力,每月国税定额为400元。如此看来,家电商场的税收定额较低,有偷税嫌疑,应立案检查。通过调查,检查人员发现家电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就是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妻子。原来张某为了“合理避税”,以妻子李某的名义成立了某家电商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大批货物批发给家电商场,由商场再对外零售,商贸公司和家电商场实属关联企业。为了资金统一周转,家电商场将销售回笼款再交给商贸公司,差价部分记入“其他应付款”,该家电商场2002年度共实现销售收入为93.38万元(单月最低销售收入为6.04万元),其中已回交给商贸公司的货款为92.96万元。
处理决定:1.对该商贸公司以低于进价销售给家电商场的货物,按照销售给其他独立企业的批发价格补提销项税金2.6418万元。由于该企业期末有留抵税款,建议将查补税款冲减留抵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2.6418万元。
2.对家电商场销售收入93.38万元,按照4%征收率应征收税款35915.38元。由于该纳税人按照定额税款已纳税4800元,应追缴所偷税款31115.38元。本案达到移送标准,目前已经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稽查建议:本案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低于进价销售的手段,销售给属于关联企业性质的小规模纳税人,人为降低计税依据,造成账面长期留抵税金,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同时,利用当前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定期定额户的管理漏洞,将转移给关联企业的税负消化,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该种偷税手段在当前比较普遍,但是由于这些企业利用的关联企业大都不设立账簿,平时销售也不开票,实际销售收入很难取证。有的纳税人成立关联企业后时间不长就将其注销了,然后再成立新的关联企业,这样更是难于追查。同时,目前的市场销售价格变化多端,商品的品种繁多,对于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低价销售行为,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很难核定其合理的价格。
对此,税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管理,如规范企业的发票管理,账簿管理及日常存货的核算管理,同时督促符合规定的企业建账建制,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变化情况,对申报异常户要切实加强跟踪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