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那么,什么叫“非应税劳务”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3款的规定,对增值税来说,“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而该公司为供电局提供的安装劳务则是《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因此,该公司在为供电局提供货物(电表及辅助材料)的同时,又提供安装劳务的行为,属于税法所指的“混合销售行为”。其次,该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什么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上内容涵盖了三类法人:一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二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三是其他单位和个人。该公司属于哪种企业类型呢?该公司显然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那么能算作“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吗?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4条第(一)项,对“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里的“年货物销售额”是指该公司一年的销售额,而不是指一次混合销售中的货物销售额。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是指该公司的电气设备安装的年营业额,而不是指一次混合销售中的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该公司非应税劳务的年营业额每年都在100万元以上,而年货物销售额不过3万元~5万元,货物销售额在两项合计数中的比例远远达不到50%。因此,该公司不能算作“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属于“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又该怎样纳税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的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指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作为“其他单位”向供电局销售并负责安装电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