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市域(含所辖县<市、区>)范围内的家庭和市域范围外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家庭,可在市区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在市区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域范围内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域范围外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应提供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四、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证明、信息;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核验购房人的有关材料、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销售商品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六、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审核,在受理房屋登记申请时,应核验购房人的有关材料、证明;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七、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房地产、国土资源、公安、税务、民政、社会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市场监管,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八、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