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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思维导图

何苦孤独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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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
房屋
合同
买卖
出卖
中介公司
买受人
当事人
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规
房产地方法规政策

一、因宏观政策调控引起税费调整,当事人对调整后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何处理;当事人可否以此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原则,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对税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当事人不得以税费调整或双方未作约定以及约定不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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