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唯一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一)征地前的公告。国务院28号文件中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现场调查。到被征地村、组,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登记造册。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以此拟订、计算具体补偿数额的依据。
(三)征地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四)拟定“一书四方案”。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41号)和《关于印发征地批后实施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5号)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分工,以上工作均由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完成)
(五)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拟定好“一书四方案”后,将相关材料、图纸及有关立项文件等,组成卷宗,报送大厅窗口。窗口负责审核卷宗材料,相关人员现场勘测后,出具审查意见,并代市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草拟用地申请。
(六)窗口工作完成后,报市局办公室,提请会审会。会审通过后,局领导签字、盖章,由窗口负责上报市政府。
(八)经省批复后,由各分局负责,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过程中,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地方案进行修改。重新上报审批。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各分局组织实施。将征地补偿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根据具体安置途径进行拨付,并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