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户申请建房位置不能影响公共秩序,不能影响卫生、交通和其他重要设施,不能侵害他人利益,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经所在地村民小组(生产队)户主60%以上签名;
5、镇驻村干部及村委会主要干部审核加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6、由申请建房户将有关证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部复印件、原有土地使用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书)和建房申请表,带到镇土地管理部门;
7、镇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复查,核定四至及查丈有关资料,将查丈表交由申请建房户找四至户主签名,同意申请者在申请位置建房;
8、镇土地管理部门、镇建办审查无异议后,镇政府主管镇土地管理部门领导审核签名上报,空旷地、荒坡地由市审批,耕地由省或省委托地级市审批;
9、申请建房经批准后,由镇通知建房户,办理好建筑许可证,并由镇规划建设办到申请现场位置确定好位置、四至,建房户要按照确定的位置动工兴建,并在动工前按规定缴交清有关费用;
10、不经批准,乱建或抢建,属违法用地,一律强制拆除,恢复原土地原貌;
11、土地有争议的,暂不批准用地,待争议处理完毕方可再行申请;
12、申请拆旧建新的,原则上参照以上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