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讨论。申请人可在提出申请前,征询规划署的地区规划处的意见。如有需要,规划署可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安排会晤,并邀请有关的政府部门参与。
取得‘现土地拥有人’的同意或通知‘现土地拥有人’。
提交资料。为支持其申请,申请人须一并递交已签署的申请表格正本、清晰准确的位置图、地盘平面图及其它附有足够资料的相关图则/绘图(如适用者),一式五份。不过,如果有关图则/绘图是以彩色印刷或大小超过A3,申请人便须提供有关副本,一式70份。同时还须提交其它相关资料。
提交补充资料。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仍可在城规会考虑其申请前,向城规会提交进一步资料,以作补充;但有关的进一步资料不能使申请的性质有重大改变。
公布申请以供提交意见。城规会秘书会公布申请人递交的所有申请文件,以供公众查阅,直至城规会考虑该申请为止。
审核申请。城规会将会在收到规划许可申请后的两个月内考虑有关申请。城规会开会就申请作出决定后,便会在下一次会议通过有关会议记录之后(通常在会后两星期),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城规会的决定。申请人在收到有关城规会所作决定的书面通知之前,也可于会议结束后,立即要求城规会秘书口头告知其申请的结果,或于会议当日的较后时间,在城规会网页翻查有关的规划申请决定摘要。城规会在批给许可时,可能附加或不附加条件;而申请人须履行规划许可附带条件(如有者)。城规会在考虑申请后,可在有附带条件或无附带条件的情况下批给许可,亦可拒绝批给许可。
复核。申请人如因城规会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根据条例第17条,在获通知城规会的决定的 21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城规会秘书申请进行复核。
上诉。若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向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上诉,上诉结果为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