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发﹝2015﹞33号文件精神,依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8年底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同时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调处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维护农垦国有土地权益。
(一)加快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各地要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查清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要划清国有农场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界限,分宗调查;未利用地和农用地可划分为一宗地,但要调查清楚未利用地的范围和面积。各地应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等基础上,采用合适的测量方法开展不动产测量。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单元编码模式,形成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权籍图等在内的调查成果,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条件的国有农场可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实现国有农场房地一体调查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二)依法办理农垦国有土地登记手续。各地农垦主管部门要组织国有农场在权籍调查完成后,尽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成果资料,提出登记申请。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籍调查成果通过审核的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同时要在登记簿、证书附记栏以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于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具备条件的,与合法取得的地上房屋,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暂不具备办理房地一体登记手续条件的,可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连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一体办理登记手续。对于国有农场代管的集体土地,不纳入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范围。
(三)加强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和农垦主管部门参加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原则,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对于争议已解决的农垦土地,国有农场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对于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对没有争议的土地先予以登记发证,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予以登记发证。
(四)规范已有登记成果。为支持农垦改革发展,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档案资料、登记不规范以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展不动产变更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各级国土资源和农垦主管部门要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管理,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