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犯罪主体看,大多为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等村干部,而且单独犯罪少,集体共同犯罪多。土地补偿款由村干部负责管理和发放。村务不公开,权力过分集中且缺乏监督和制约,使村干部成了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由于土地补偿涉及土地丈量、记录、审核、报领等多个环节,一个人很难单独完成犯罪,村干部往往相互勾结、集体作案。这决定了在土地补偿领域的犯罪窝案多、串案多。
2.从犯罪手段看,有直接私吞、虚报冒领等多种方式。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截留私吞,收款不入账;虚报冒领,即通过虚报土地面积、虚报土地补偿等级、虚列征地农户或虚构补偿项目等手段向政府多报征地补偿款,然后冒名或编造假名领取补偿款据为己有。
3.从犯罪罪名看,主要为贪污罪,亦有少量的贿赂犯罪。村干部贪污补偿款的案件占土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比重很高,但也有少数村干部在土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村民贿赂,为其非法获取补偿款的情况。
4.从犯罪后果看,严重危害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发放不公,激化了干群矛盾,极易导致集体上访和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容易给本地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社会和谐造成负面影响。
1.树立“信息主导侦查”意识,设法拓展案源。一要广泛宣传,激发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开辟网上举报渠道。二要主动深入农村,敏锐捕捉相关信息。通过走访、拉家常等方式广泛接触农民,以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三要结合农民上访事件,分析背后可能涉及的犯罪信息。积极介入农民上访事件,倾听农民的呼声,以专业视角分析其中的犯罪信息。
2.采用“系统抓、抓系统”方法,深挖窝串案。土地补偿领域的职务犯罪在案发环节、作案手段等方面均有规律性可循。查处时,要从两个方向进行深挖:一是从横向上深挖。如本省某县在侦破某村贪污土地补偿款的案件后,侦查人员认为该案涉及数个村,并且每个村在补偿款的发放都是相同的手续和流程,于是顺藤摸瓜、举一反三,又相继侦破了其他村贪污补偿款的案件。二是从纵向上深挖。比如某县检察院反贪局在查办村案过程中,注意追查赃款去向,从中发现了乡镇干部贪污贿赂犯罪问题。
3.建立“由证到供、供证结合”模式,构建严密证据体系。深入了解土地补偿领域国家法律法规、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发放流程等,及时封存有关财务账目,固定会计账目范围,锁定会计账目起讫时间,进行认真核查。针对村干部对使用和私分补偿款的情况一般都会留有某种记录,如笔记本、结算单等,可以通过突击搜查获取这一证据进而简化查证工作。对于冒名领取的案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笔迹鉴定,注意利用鉴定结论固定证据。还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连同讯问笔录一起构建环环相扣的证据体系。
4.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维护农村稳定和谐。目前农村职务犯罪仍处于多发时期,因此必须加大惩治力度,但从维护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出发,我们必须区分情况、分别对待。对于涉案金额小,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又能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视情况不立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只要不从事干扰诉讼活动的,慎用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要及时予以撤案处理。此外,查处案件时,要尽量避免给农村正常生产秩序带来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