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作为行政机关剥夺或限制相对人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补偿引起的纠纷当然地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是重要的救济渠道。土地管理法未规定土地征收补偿争议的司法诉讼程序,这不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也不利于监督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于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应当明确规定,在穷尽行政程序后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补偿制度有效地平衡了财产权保护和行政权力限制之间的关系,是现代民主法制理念的反映。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则是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规定还有不少立法空白,指导思想仍然偏重于国家利益的考虑而缺乏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应有尊重。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大批集体土地被征收圈占。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律制度尚没有制定的情况下,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土地征收行政补偿制度,对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对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应引起行政法学界、立法者的关注。
①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②张小铁:《市场经济与征地制度》,《中国土地科学》1996年第一期;
④姜明安:《行政补偿研究》,《法学杂志》2001年版;
⑤费安玲:《对不动产征收的私法思考》,《政法论坛》2003年第一期;
⑥王克稳:《论行政补偿》,2002年江苏省行政法年会论文;
⑦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⑧ 刘俊贤:《论建立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行政补偿制度》
⑨张梓太、吴卫星:《行政补偿理论分析》,载《法学》2003年第8期;
⑩[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种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