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土地管理法》之所以要修订,主要的背景是去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土地方面的政策有不少新的变化,如给予农民永久的承包权,注意公益地与非公益地的划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与耕地节约制度等。因为三中全会精神是我国各项部门政策的基础,《土地管理法》必须根据这个新的精神进行调整,大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比如:
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以下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明确规定了土地权利的种类、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系统和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土地督察制度、土地先行登记制度、耕地保护补贴制度、土地整治制度、破坏土地补偿机制、征收土地补偿争议裁决机制、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土地价格评估申报制度、土地储备制度、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阻碍执法的责任、问责制等。上述内容在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里都能够找到。
国家实行耕地保护补贴制度,设立耕地保护基金。根据各地区耕地保护数量、质量以及耕作状况,给予补贴,补贴应当使耕地承包经营权人受益。补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补贴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占用税以及相关税费中提取。
将设土地调查制度监督。针对地方政府一些不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从制度设置角度,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按照新的法案,国家实行土地督察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土地执法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
住宅70年大限后土地续期如果预留政府空间,由“无偿”变“有偿”,是典型的政府与民争利,应该禁止。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70年。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之后如何续期,便是被“调整”的内容。在2008年夏天的那一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第103条,单独列了一段表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无偿自动续期” ,这是为了对接此前《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这次该法条经过了调整。改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其预留操作空间的用意明显。“无偿”的表述不再明确,也将不会再进入法律。
如果《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明确了“无偿自动续期”,那么,政府将肯定不能在续期中收取费用,而如何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就有很大的空间可操作了,既可以是无偿,也可以是有偿的,给政府留下了相当大的权利。有些地方政府便可采用住宅用地有偿续期的方式,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在北京已有按1300元/平方米价格续期的说法流传。
这种住宅70年可能有偿续期是典型的政府与民争利形式,应该予以禁止。
“预留”小产权房的法律空间,已无可能,“小产权”合法化成泡影,基层“土地财政”还能继续生存。农民的宅基地权利被轻易否决前应该听听农民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