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进行登记、发证,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是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薄册的一种法律行为。
答: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三种形式应当分别登记、发证,登记内容基本相同。包括土地权属来源、界址、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和价格等。
答:土地登记程序是指国家依照规定进行土地登记的运作步骤。登记工作的步骤一般是:申请——调查——审批——注册——发证。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与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基本一致,即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变更地籍调查——变更审核——变更注册——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等五个阶段。由于土地变更的内容性质不同,一些土地权属变更要求在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前,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待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答: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宅基地达到标准的也不得买住宅。但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做处理,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还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也不得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之间调剂,经批准可以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