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收购与储备范围。无论是实际工作者还是学者专家,对土地收购储备的名称一直在争议,一种观战认为应该称土地收购储备,一种观战认为应该称土地储备。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储备土地的来源,后种观战认为政府储备土地的来源有三种,即征用、收回和收购,所以土地收购储备的内涵与外延不符。前一种观战认为,随着中国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征地改革的进行,今后政府储备土地的主要来源是收购的土地。从目前各地的实践来年,政府储备土地的范围界定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收购与收回的土地,一个是收购、收回和征用的土地。
二是收购价格。政府收购土地价格的确定目前仍是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收购划拨土地时,原用途和将来用途收益的分割问题。目前各地对这种土地收购价格的确定方法大概有四种。一是按用途和将来用途的中间价确定,比如收购土地的现用途是工业用地,将来用途是房地产用地,收购价格为这两种用途的中间价。二是按将来用途价格的百分比收购,如60%,这种算法来源于划拨土地转让补交出让金的比例。三是按原用途价格的百分比确定。四是先按原用途价格的百分比补偿,待土地出让后,再给一定的补偿。政府收购土地的人格标准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但在具体工作中,应掌握两个原则。一是确定的收购价格不能使原使用人的情况变得更坏。二是不能因为企业困难,用高出土地将来用途的价格收购土地。
三是收购与开发资金。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奸商过程中,资金的问题至关重要。资金的来源目前主要有两条。一是财政拨款,按照国务院15号文件的要求,市、县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很多地方已经依据这个要求,为收购储备争取到一定的财政资金。二是银行贷款。资金的运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收购储备机构即是借款人,也是使用人,作为借款人,无论是财政的资金,还是银行的资金,都由收购储备机构负责归还。作为使用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用这些资金收购和开发土地。另外一种是收购储备机构只是资金的使用人,收购开发土地资金由财政筹措和归还,收购储备机构只负责收购和开发土地。对于资金问题,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必须把握两个问题,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必须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努力增加自有资金,二是要争取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