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交易的公正性都是相对的。大略说来,只要一项交易的多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因素起作用,交易就具有公正性。如果交易过程中有充分的信息,交易各方可以讨价还价,那么,交易的公正性就更无可怀疑。这种自由交易形成的价格,也就是市场价格。如果没有一个市场环境,即使碰巧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出价了,农民方面也可能不满意,以致交易不能成功或发生冲突。所以,市场因素起作用,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稳定社会关系。
总体看,我国土地的一级市场远不是真正的市场。因为市场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由此发生的土地交易,其公正性总令人怀疑。换句话说,在这种背景下,土地交易的公正是偶然的,而不公正则是必然的。土地征收中的大量冲突之所以发生,根源正在这里。
我们要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公正性问题,转化为体制的公正性问题。在体制合理的前提下,政府提出的分配方案只要农民接受,就应该看作具有合理性。
中央提出的 “产权明晰,用途管制”的改革原则,以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主张,应该是改革的方向。规划应该由政府拿,规划管理要法制化。在这个前提下,商业用地的交易要完全市场化,农民可以说不。如前所述,公益性用地要压缩范围,征地补偿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只是农民不能说不。有了争议后,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他国经验证明,只要有这种法制环境,争议并不容易发生。
如果政府提出的交易方案农民不接受,且交易的土地不涉及重要的公益事业,政府应该终止交易或修改交易价格。东京成田机场的一条跑道因一个“钉子户”而没有足够的长度,但这没有妨碍日本的经济发展;北京林萃路的一段不那么直,也未见得拖了北京发展的后腿。这种现象反倒成了政府守住公正底线的标志,成了政府官员广博胸怀的无字碑。由此产生的巨大社会价值,远远超过了这些事件本身形成的损害。孰轻孰重,我相信理性的人们都能掂量得来。
为了防止地方政府方面“忽悠”农民,使农民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把地“廉价”地卖给政府,应确保政府的规划信息公开,且公开信息应有法定程序,其中包括农民在一定时间里有反悔权。
如何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化?农村要不要保留一定量的 “公地”?
多年来,我国许多地方没有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中央政策,农民很习惯承包地的平均分配,家庭人口增加就想多划承包地;人口减少,则有了退回部分承包地的压力。为解决这个问题,地方政府各显神通,有诸多不同做法。这种局面继续下去,显然不行。
各地做法尽管不同,但大体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一部分土地在实物形态上已经很难分到农民头上,如集体建设用地、鱼塘等设施农业用地。也还有一些村庄留了较多的机动地,以长期合同租给了村外居民。对这部分土地,有的地方采用了股份制形式只给农民分钱,有的则作为集体收入的源泉。
最近一个时期,我多次到山东某地调查,发现他们允许将村庄整治多出来的土地复垦后作为集体用地,将其收入作为农民住宅新区公共支出来源,由此减少了由“一事一议”办法解决公共支出问题的麻烦。农民认可这种做法。
如果硬要每一寸土地都落实到农民头上,并使之成为长久不变的承包权,有可能因为一小部分土地难以分配,导致整个工作拖延下来。这是一个极大的麻烦。依我的了解,很多乡村干部拿这个理由可能不执行中央的政策。
怎么办?我建议实行一种灵活的改革办法:第一,在村民同意的基础上,允许村庄保留一部分“公地”。这部分公地的收入或用来分配给农民,或用来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对这部分土地的收入使用,要有严格的监督。这部分土地的面积尽可能限制。若有农民将来退出集体,可用一定办法给与“退出费”。第二,对于公地以外的其余可分配土地,按照平均主义的办法,一次性分到农户头上,宣布永久不变。
这是一个无奈的变通办法,尽管显得不彻底,但总比现在变来变去好。其实,中国古代的村庄也有公地制度,“封建主义”不怕它,我们的“社会主义”更不要怕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