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与某乡政府合作开发了一片乡级所有的集体土地,房地产公司出资金,乡政府出土地,用于建造别墅。房屋建成后,该房地产公司对外大量散发售房广告。由于该别墅区交通便利,房价低廉,由此吸引了大量的购房者。某客户在与房地产公司洽谈时要求查阅有关建房资料,房地产公司提供了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及乡政府有关建造别墅区的批文。该客户购买房屋后由于长期无法办理产权证,遂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退房。在庭审中房地产公司辩称:买卖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由于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乡集体所有,乡政府有权将其用于商品房建设,尽管农村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但这并不能否定买房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客户以房屋无产权证影响其所有权为由提起诉讼缺乏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