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二是面积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第九条规定:“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2007年12月16日,国土资源部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不难看出,宅基地一般只能在本农民集体内部进行流转、调整。非本集体成员,一般禁止获得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