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抚地税发[2006]93号)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住房转让所得,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一)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三)对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根据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个人先购买新住房后1年内出售原住房的,按先购买新住房的金额与出售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相应抵减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抵减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抵减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完税凭证、产权证原件、身份证、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据原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转让非居住用房,没有年限上的优惠。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