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100号)的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北京市契税税率按成交价的3%征收。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即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非普通住宅,即购买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4716元)一倍以上的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上面提到的普通住宅是指每建筑平方米销售单价低于两倍的上年度住房平均价格的住宅房屋(别墅、度假村除外)。在此需提醒的是,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是以每建筑平方米的销售单价为标准进行区分的,对于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应将套内建筑面积单价转换为建筑面积单价后区分房屋性质。
按相应契税减免规定,个人购买房屋遇下列情况时免征契税: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2)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纳税。
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4)另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购买空置商品房,可减免契税(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除外)。空置商品房是指1998年8月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5)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后购买商品房的,已购公有住房售价内部分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