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1年3月8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一份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佛山市某繁荣路段的自有商铺一间出租给被告张某使用租赁期限自 2001年2月19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3200元;被告需交纳租赁按金6300元于原告,该按金原告将于合同期满三日内退还,但如被告违约,原告将有权没收该按金。之后,被告将所租商铺用于经营皮具生意,店铺招牌为“某某皮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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