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合同的风险。贷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后者的有效性取决于前者的有效性。因为抵押权是一种从属权利,它的发生是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基础的。在贷款合同中,有些是附条件生效的,但有些生效条件并不具备,或者贷款超出了借款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甚至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因此,贷款合同的无效也使得抵押合同无效,从而产生了银行贷款风险。
2、登记公证的风险。我国民法典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时,当事人双方不但要签订抵押合同,而且还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3、抵押证件的风险。在贷款抵押中,还可能出现多头抵押、重复抵押或者抵押证件不齐的风险。在不动产抵押中,抵押财产一般由抵押人控制,如果抵押权人未控制抵押物的有效证件,比如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抵押财产就可能出现失控,造成同一抵押物进行多头抵押或重复抵押的情况。
4、抵押物产权风险。比如,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可能未经过另一个共有人的同意而进行全额抵押;以第三方的财产进行抵押时,未经过所有权人同意并办理法律手续而擅自抵押的,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还构成侵权行为;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抵押时,须有所有合伙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否则也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必须有主管的国资委、职代会、董事会等部门的同意抵押的法律授权书。
5、抵押物价值风险。抵押物价值风险是指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弥补贷款金额而产生的信贷风险,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借款人与资产评估公司串通造成抵押物价值虚高;二是抵押物价值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出现的风险,或抵押人采取各种手段人为抬高抵押物市场价格而出现的风险;三是利用有关漏洞,甚至买通政府部门弄虚作假,蓄意骗取银行贷款。
6、抵押物处置风险。如果出现借款人违约,银行在处置抵押物受偿时,会受到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留置优先权等对抵押品价值的影响,还会由于政府、法院、拍卖行、评估公司、借款人、竞拍者(受让人)等各方潜在的利益纠纷关系,或是出于提高市场认可度增加成交概率等方面考虑,评估机构可能主观低估抵押品价值,影响银行收回债权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