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将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同时进行房产预售,出现重复抵押。有些开发商为了尽快完成工程建设,经常用在建工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解燃眉之急。同时开发商为了及时回笼资金,尽快还贷,在预售期房时又与另一家银行达成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形成重复抵押的现象。这种交易,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存在着法律风险。一是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可能造成抵押权难以实现;二是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因为购房者获得的权利是不完整的;三是也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售管理、权属登记带来很大隐患。
2、存在施工单位垫资的开发商将部分房地产抵付工程款后,又进行在建工程抵押。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造房屋时,工程款由施工单位垫资,开发商用房产抵付工程款,同时又将该在建工程向银行进行抵押,一旦与工程价款优先权相重合,银行将处于次受偿顺序,债权的保障程度将大打折扣。
3、银行监管不力造成预售房款未还款,使住户无法领取房产证。存在未从预售款中收回贷款的现象,造成在建工程仍未解除抵押,致使购房者无法顺利拿到《房屋所有权证》。
4、开发商为逃避归还贷款,违法采取隐形销售。开发商已进行预售,但未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将预售款挪为他用,逃避用预售款归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目的。
5、在建工程抵押评估及银行在建工程抵押的比例没有统一的标准。房地产公司利用评估公司高估在建工程的价值,形成风险抵押,而银行对在建工程按多少比例进行贷款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在建工程抵押产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