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陈诚按约定交纳了相应的购房款。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级大地震。次日,重庆垫江县建设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当地各房地产公司停工排查安全隐患。一个月后垫江县建委口头通知房地产公司复工。同年12月底,房地产公司开始陆续交付该项目的房屋,但一直未书面通知陈诚接房。
据了解,陈诚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陈诚以按揭形式交清购房款;房地产公司在2008年12月30日前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并书面通知陈诚接房;如遇不可抗力,房地产公司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对方,可据实延期;如房地产公司违约超过30日后,应从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陈诚将地产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庭审中,房地产公司辩称逾期交房是 “5.12”汶川地震不可抗力事件所致,该公司与陈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所设定的通知义务违反立法本意,不可抗力事件一经发生,当事人即享有法定免责权利,故该条款无效。
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行为,能否就“5.12”汶川地震这一不可抗力因素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如未履行这一通知义务,则对于此类损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房地产公司未向购房人通知因“5.12”汶川地震会造成延迟交房的行为,不能就“5.12”汶川地震这一不可抗力因素而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者陈诚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8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