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5日,杨某的父母将一套私房赠给杨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2006年7月22日,杨某与刘某签订了《购房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屋出售给刘某,作价伍万陆仟元整;过户手续由杨某负责,所需费用由刘某承担;违约金为五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某即支付房款30000元,同时杨某将该房屋交给刘某,刘某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刘某又先后四次付给杨某购房款计17000元,杨某保证房产顺利过户。后刘某多次催促杨某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果,遂于2009年9月21日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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