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46户居民中,很多户都将房屋出租或因出国给亲戚住了,大多数对此事不闻不问,只有10多户一直在奔走、出庭,但他们连继续上诉的钱都无法凑齐,而目前的上诉期限已过。
日前,记者见到了这46户居民中到庭参加诉讼的10多户,他们是1998年以后住进来的,住进来时就发现楼房的墙壁掉沙子、水管裂,暖气也经常出问题,出事之前,瓷砖一直掉,楼后面的水泥墙、楼道里的楼梯也非常陈旧。居民们一直在向开发单位延西街道办事处反映,他们也在修理,这次砸死了人,他们认为是楼质量问题,不应该让住户负责。
居民们说,房照上明确写着面积多少归自己所有,其中包括阳台,为什么这次砸死人的是2单元402家的阳台,却让整栋楼的居民一起负责?
法官告诉记者,居民们当庭就提出了质量问题,但没有确实证据,该房屋的建设方提供了一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延吉市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上面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意见和公章,证明该楼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法官表示,如果居民们想对此提出疑问,应当在判决前就到有关部门搜集证据来证明质量不过关。
另外,该楼没有物业管理,延西街道办事处虽然在对楼体进行修理,但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修缮属于出于道义,并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就居民们对阳台外墙的疑问,记者咨询了该案法官和有关律师,得知我国建设部在1989年颁布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并在2001年做了部分修改,里面明确规定,楼房的外墙、共有阳台、通道等属于异产毗连房屋,应由大家共同承担管理修缮责任。该案法官说,阳台内部是属于居民产权所有,外墙是和整个楼房相连的,是属于共同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