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族”是个舶来词,用来形容那些到了就业年龄却赋闲在家,衣食住行全靠父母的年轻人。他们早已长大成人却没有自己的谋生手段;他们心安理得地靠着父母养活,花销不菲从不“手下留情”……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啃老”引发的案件。“啃老族”赵某和妻子会某结婚后跟父母一起生活,稍不如意就打骂父母。最后,忍无可忍的父母只好将不孝之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搬出房屋。
经审理,法院对这起特殊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赵某、会某于判决生效后搬离父母的住所。
赵某出生于1974年,2000年结婚。因为没有住房,赵某夫妻和父母一同住在父母购买的房子中。“我们对儿子的要求是有求必应,处处替他着想,但儿媳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和我们发生争执,甚至打骂我们。为了子女的幸福和谐,我们一忍再忍。而儿媳却无视我们的忍让,反而认为我们软弱可欺,仍旧为所欲为。”说起儿子、儿媳的种种劣迹,赵母既后悔又伤心。
赵父说,儿子娶妻以后,家庭矛盾不断激化,儿子、儿媳甚至辱骂前来探望的亲戚朋友。2006年年底,在无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儿媳打了我一个耳光,并把室内玻璃砸坏。今年4月,儿子、儿媳吵架,儿媳在家里装疯卖傻大闹一场。我们到居委会和派出所报了案,他们也到家里进行过调解,但没有效果。我们实在无法忍受儿子、儿媳的所作所为,为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要求他们立即从我们所有的房屋内搬出。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套房屋的所有人是两名原告,他们对该房屋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原、被告虽然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给双方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原告要求两名被告立即从自己所有的住房内搬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应当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啃老族’,以往人们大多是从道德方面抨击,二七区法院的做法却是通过法律对‘啃老族’迎头一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认为,此案让那些“啃老族”明白,他们的“啃老”行为不是没有办法“医治”的,法律同样可以对他们说“不”。
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公布的一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现象,有30%左右的成年人被老年人养活。他们认为在家里吃老人的、用老人的、要老人的都是应该的。
在采访“啃老”现象的过程中,记者每走进一个社区,都能听到关于“啃老”现象的反映。
据郑州市法官黄健介绍,“啃老族”主要有几种:就业后仍在吃住等方面“啃老”;没找到工作、无收入的年轻子女靠父母养活;还有部分“4050”人员下岗后没有合适的工作成为“啃老族”,他们往往是拖儿带女地“啃老”,给年迈的父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王青说,这些“啃老族”不但从经济上“啃老”,还从精神上“啃老”:找不到工作或在单位工作不顺心,都要父母出面解决。这种对老人精神上的“啃噬”,实际上是孩子缺少自立自强意识的表现,这更让老人伤心。
心理素质差、安于现状、缺乏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是这些体质健全的中青年人成为“啃老族”的主要原因。二七区法院法官张光辉说,一直以来,中国的父母最爱儿女,他们把为儿女做饭、购衣、挣钱、买房,当成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当子女大学毕业找不到工作时,父母会自我安慰般地解释:“没有工作是小事,只要儿女平平安安、健健康康,不到外面学坏就行了。”于是,父母不仅承担了子女吃、穿、用以及教育、医疗,娱乐、时尚等生活消费需求,还要操心子女的婚姻大事、结婚住房等等。
“‘啃老族’更像一个怪胎。”张建成认为,父母的溺爱思想纵容了有“啃老”倾向的孩子。“啃老族”的普遍存在已严重影响家庭和睦,甚至引发家庭纠纷,应引起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重视。以前的纠纷往往因为父母碍于面子或对子女的疼爱,而放弃了法律解决的方式,才使得“啃老”之风愈演愈烈。
“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要强行住父母的房子,吃父母的饭、拿父母的钱,这类子女的行为就已经涉嫌侵犯父母的财产权。”郑州市法官朱艺枝说,遇到这种情况,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无条件搬出去,或拒绝为他们提供饮食和金钱,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