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开始,某村委会将集体山场分作村民自留山。1987年11月6日,县林业局与该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国乡(村)联营造林协议书。协议约定:村委会将其集体山场交与林业局统一规划,投资造林、抚育。林木成才后,收益按三七比例分红。联营协议终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嗣后,县国营林场承接了联营造林协议书中载明的林业局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006年9月,原告二十五名村民领取了林权证,林权证确认了原告对自留山的林地承包经营权。2008年3月份,村委会换届,在办理交接手续时,村民发现原村委主任刘某已于20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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