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密山市密山镇的宋某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娘家村分得了土地7亩,其出嫁后该土地一直由其父亲耕种。2007年,宋某向父亲索要土地,父亲拒绝返还,后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2007年该土地由宋某的父亲继续耕种,但须在6月15日前给付宋某土地承包费1950元,自2008年起该土地由宋某独立经营。约定给付承包费的日期已到,经宋某多次索要,但父亲仍然拒绝给付,无奈之下,宋某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给付土地承包费和直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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