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抗诉书和再审裁定在咸阳中院均成一纸空文。”张利生说。直到今天,再审仍然没有开庭。
对此,咸阳市中院审监庭法官蔡昕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解释说,再审未开庭,是因为省高院的再审裁定还未送达山西方面当事人——通泰昌和亚泰两家公司,“具体何时送达,还要领导开会研究”。
但在瑞康源等待再审开庭期间,咸阳市中院民三庭负责的破产案执行却“紧锣密鼓”:今年6月6日,瑞康源资产被以880万元处置;8月12日,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召开;8月13日、20日,瑞康源土地证被公告注销、过户;9月5日,瑞康源土地被正式过户给买购人。
“其实,早在受理了鼓楼支行对瑞康源的破产申请后,咸阳市中院便在没有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情况下,自行委托评估公司、拍卖公司对瑞康源资产进行了三次拍卖。”马海明说。
直到2008年6月20日,瑞康源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召开,他们才得知院方已对瑞康源资产进行过处置。
这次会上,瑞康源和久久兴再次提出“该案是一件错案”。“咸阳中院民三庭法官当庭表态,口头宣布中止破产,留出时间对已有判决提出抗诉,只要该判决撤销,破产一事就终止。”
虽然省高院下达了再审裁定,张利生等债权人却在今年8月10日收到短信通知:8月12日召开破产案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因为高院已中止了原审判,大家都以为开会是为了宣布中止破产的。”但12日的会场,却让他们再次“大为吃惊”。
“谁也没想到,这次的会实际是一次资产分配表决会!”张利生说,会上他们才被唐鸿彬法官告知:瑞康源已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也已全部卖出,“意思是财产已经处置,现在只是怎么分配的问题”。
《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一条规定“必须召开债权人大会,破产管理人应拟定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通过或未通过经法院裁定方可处置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现实情况却是,咸阳中院2009年2月做出瑞康源的破产宣告裁定,却并未及时告知债务人及债权人,不但使债务人失去了依法享有的申辩机会,债权人的回购权也被无理剥夺。时至今日,债权人也从未见过处置财产的民事裁定。”马海明说。
会上,咸阳中院审监庭法官蔡昕将省检院的“民事抗诉书”递交法官唐鸿彬。“蔡昕离开后,唐鸿彬说:这是给高院的,给我们干啥?”马海明说。
之后,瑞康源和久久兴两次宣读省高院再审裁定,提议终止这次破产财产处置表决大会。当时唐鸿彬回答:“再审期间才中止原判决执行,现在还没有再审,破产继续进行!”
马海明还在会上得知:瑞康源资产第一次拍卖时,曾有人出价1300万元,没卖;第二次没人买;第三次出880万元。“为何高价不卖低价卖?”张利生问评估公司。评估公司答:为了加快卖出资产,有意降低了评估价。
针对咸阳市中院拒不执行省高院再审裁定,2009年8月16日,咸阳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再次要求中止原判决执行。然而,咸阳市中院仍于8月13日、8月20日指令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继续对债务人的土地办理注销公告及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