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的李先生夫妇希望通过购买学区二手房来解决孩子的择校问题。他们看中了某小学所在社区附近一套挂牌价为80万元的房子。6月21日,李先生夫妇交了一万元定金后,与中介公司、房东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里约定,李先生夫妇于2008年7月6日前将首付款32万元打入中介公司账户。付款到账后,李先生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后两个工作日转付给房东。房东于2008年11月15日之前将房屋交付给李先生,并协助办理一切手续。但后由于李先生夫妇自己资金不能如期到位,于是向房东提出延期支付房款的要求。三方又在2008年6月27日签订了一份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里,李先生夫妇同意在2008年10月3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房东同意于2008年11月30日前交房。协议里对双方的违约责任重新约定:若李先生夫妻未依约将首付款打入保证金账户,则应支付违约金16万元,同时双方到中介处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