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本来一直租房做生意,今年4月4日却突然被房主告知所租房屋已被卖给他人,刘某必须尽快搬家走人。原来,房主在没有告知刘某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卖”给了他人。日前,刘某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程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刘某从1994年开始租门面房经营家俱。该门面房原属霍邱县城关镇城北村第一村民组所有。2004年10月20日,该房屋被卖给该村民组吴某等三户村民共有后,刘某仍继续承租该房,房租付到2006年3月份。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今年3月4日,三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张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价格14万元,当日三被告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3月14日,三被告签字时要价18万元,将协议书上14万元改为18万元,在协议上注明:“保证有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生产队。”张某当时付款10万元,下余款至5月13日全部付清。三被告在将该房屋以18万元卖给张某时,仍没有通知原告。
庭审中,刘某称3月18日自己才知道被告已将房子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4月4日,被告通知刘某房子卖了,同时告知给刘某2个月的时间搬家。6月初,三被告及张某找原告要房子,原告拒绝搬家,要求买房。后协商不成,刘某遂诉至法院。
霍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租赁三名被告共有的房屋,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刘某作为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三被告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三被告与第三人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