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合同解除后某某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早在2001年,涉案房产即由某某公司抵押给罗湖区建设局。某某公司未在意向书中明确披露抵押情况,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采用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杜先生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及可能产生的办证风险。故认定,某某公司故意隐瞒了抵押事实。因房产抵押一直没有解除,某某公司无法为杜先生办理房地产证,杜先生取得房屋产权的合同目的已经落空。杜先生在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某某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杜先生已依约向某某公司支付购房款41.9万元。现杜先生要求某某公司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市法院予以支持。市法院认为,原审免除某某公司不能办证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