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国十条”规定的“限贷令”出台于2010年4月17日,深圳“限购令”出台于同年9月30日,该“双限令”出台后各路媒体已进行大幅报道,龙小姐在“双限令”出台之后与向小姐签订购房合同后又以不知情无法过户、无法贷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显然不能成立;
2、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不以当事人是否知情为条件,即便龙小姐确不知“双限令”内容,也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即当事人不能因为自己不懂法而免除违法责任;
3、“限购令”出台后签约因限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方是否承担责任应区别情况:1)双方在签约时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2)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但签约时各方悉知买方不符合购房条件导致无法过户的,各方均有过错,相互之间都不构成违约,损失各自承担;3)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但签约时买方隐瞒不符合购房或贷款条件的“三无人员”身份的,买方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见《深圳房地产律师:补办纳税社保不能过户,买方未必构成违约》;
4、楼市政策多变,签约时务必对各种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事先约定,以防购房不成反被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