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经程序和要件,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因为,房屋买卖合同能否成立,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是房屋产权有效转移的要件,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二者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不能混淆。
二、卖方因经济纠纷,须在十日内返还他人100多万元债务,若逾期不还,将被拍卖本案讼争房折价偿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以高于拍卖价款购入讼争房,并首期支付了33.9万元为卖方偿付债款。后买方根据签订的买卖合同,又陆续支付了大部分的房款共107万余元。此间,双方对此均未有异议。而到案件审理时,卖方以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反悔,显然理由不足,有失公允。
三、从导致讼争房产权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的原因分析,其主要责任在卖方。因为,双方签约后,卖方因贷款而将产权证抵押在银行无法取出,买方直到同年10月才拿到产权证明。而此时,买方经核对产权证,才发现房屋建筑面积与双方签约时卖方所称的面积不一,买方因此向卖方提出异议,产生纠纷。
四、买方虽为房屋面积提出异议,但其在取得产权证后即开始实际管理使用该讼争房屋至今。可见,买方与卖方争议的是房屋面积与房款问题,而没有解约之意。对此,买方之诉求可印证,而此前卖方也一直未表示异议。所以,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该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该买卖合同在补办房产登记手续后能够履行,应继续履行。据此,二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规,改判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当事人补办房产交易登记手续是正确的。
二、卖方因经济纠纷,须在十日内返还他人100多万元债务,若逾期不还,将被拍卖本案讼争房折价偿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以高于拍卖价款购入讼争房,并首期支付了33.9万元为卖方偿付债款。后买方根据签订的买卖合同,又陆续支付了大部分的房款共107万余元。此间,双方对此均未有异议。而到案件审理时,卖方以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反悔,显然理由不足,有失公允。
三、从导致讼争房产权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的原因分析,其主要责任在卖方。因为,双方签约后,卖方因贷款而将产权证抵押在银行无法取出,买方直到同年10月才拿到产权证明。而此时,买方经核对产权证,才发现房屋建筑面积与双方签约时卖方所称的面积不一,买方因此向卖方提出异议,产生纠纷。
四、买方虽为房屋面积提出异议,但其在取得产权证后即开始实际管理使用该讼争房屋至今。可见,买方与卖方争议的是房屋面积与房款问题,而没有解约之意。对此,买方之诉求可印证,而此前卖方也一直未表示异议。所以,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该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该买卖合同在补办房产登记手续后能够履行,应继续履行。据此,二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规,改判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当事人补办房产交易登记手续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