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这与过去的当事人申领产权证制度有什么不同?
答: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是条例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房屋权属登记簿是记载房屋权利的法定媒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内容相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当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从而确立了房屋权属登记簿的法律地位。这样可以防止利用伪造、涂改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进行欺诈销售,从而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
问:为什么在进行房屋交易时,不能仅仅看当事人持有的产权证?
答:因为:第一,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有时不全面。例如,房屋被依法查封或者利害关系人异议申请等情况,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就没有相应记载。第二,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存在涂改或者伪造等现象。这类证书不能真实反映房屋权属状况。第三,持证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隐瞒房屋的一些情况,使相对人无法通过产权证了解房屋权属的真实状况,影响房屋交易安全。因此,为了保证房屋交易安全,不能仅仅看当事人持有的产权证,还要查询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事项。
问:如果登记簿记载的内容确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怎么办?
答: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时可能会发生差错。为了保证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内容的完整、准确,条例规定房屋权利人如果发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可以凭有关的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经核实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登记机关将异议人和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异议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与权利人达成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逾期未达成协议也不申请保全的,该异议失效。
答:如何确定房屋权属登记日,关系到房屋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在实践中,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需要经过一定的工作程序才能完成登记。为了充分保护房屋权利人的房屋权利,防止因登记机关的工作过程而影响当事人取得房屋权利,条例规定,申请人提交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日为受理日。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登记规定的,予以登记,申请受理日为登记日。这样规定,也有利于促进登记机关提高工作效率。
问:如果登记机关拖延登记,条例有没有相应的处理规定?
答:为了提高登记效率,条例对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工作的时限,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时限为30日,注销登记、房屋他项权登记、预告登记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此外,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有些房屋是几个权利人共有的,这种情况下如何办理产权登记?
答:房屋为几个共有人共有的情况越来越多。对于共有的房屋,条例规定,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关向房屋共有人分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占有房屋份额最大的共有人持有,也可以由共有人共同协商确定的共有人持有,其他共有人持有房屋共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