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拆迁人还包括个人,在我国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个人在理论上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个人取得拆迁许可证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己进行比较在大规模的建设,需要拆除旧的房屋及附属物,二是进行房地产开发,个人在取得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可以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房地产开发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房屋拆迁的目的和拆迁行为包括:
(1)个人拆除自己的房屋并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为。
(2)拆除自己的房屋之后将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拆迁行为。
(3)个人以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开发房地产而需要拆除房屋的拆迁行为。
(4)个人以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联建项目而需要拆除房屋的拆迁行为。
在我国,个人作为拆迁行为的并不多,因此在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不再将个人作为拆迁人规定在拆迁行政法规中。
--------------------------------------------------------------------------------
[1] 1991年3月22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关于新的拆迁条例为什么仅仅规定拆迁人单位,而不是建设单位,也不再包括个人的问题,参见本文后文论述。
[2] 参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之规定。
[3] 当然实践中也有名为“非盈利”而实际上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发建设行为,但此类毕竟是少数情况。
[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有关规定。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6] 在1999年1月1日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征用和划拨土地的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征用(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只能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