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城市的旧貌换新颜离不开必要的拆迁,但是仅强调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而忽略合规合法拆迁这一时代主题,必然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国务院早在2003年9月19日就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在2004年6月6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应当讲,国务院的三令五申对于纠正拆迁工作违法无序局面确实起到了重大作用,同时我们也感到一个合法有序的法治时代已经到来,然而在我们所接触的鲜活的案例中,却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我行我素之问题。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规定,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因此从程序上讲,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要编制房屋拆迁中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这些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报至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会同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下达后,再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当穷尽这些法律程序后,才能进入到具体拆迁工作中。为禁止滥用行政权利,国务院的通知明确重申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对于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各级政府要员是非常清楚的,但是他们更清楚的是,如果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他们的临时动议将很难得以实现,因此地方政府的会议纪要或文件仍然被堂而皇之作为拆迁公告中的拆迁依据引用。笔者目前所代理的不服拆迁行政裁决的行政诉讼案中就已遇到地市级的《会议纪要》,这表明依法拆迁仍在面临着严竣的挑战。
在我们国家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理想中的行政诉讼并非易事,我们各级法院端着当地政府的财政饭碗,不仅要维护当地政府的利益,同时还要做好依法拆迁这样一篇文章,对各级法院而言确实是个难题。因此要给各级法院减压,首先是地方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于那些有禁不止的违法行政者应当是一票否决,永不续用,在重罚之下才能换来依法有序的拆迁局面。因此重罚滥用职权者乃是是制止违法拆迁的一剂良药。治乱须用重典,历史的经验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严格地执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一定会迎来一个明朗的法治秩序。
拆迁许可由于是一项非常重大的行政许可,因此在法律上已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审批要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当不具备上述要件时,拆迁许可证是不能擅自发放的。然而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我们所看到的是审批要件形同虚设,摸着石头过河,拿着拆迁许可证先去拆,拆完了再办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拆不下来便搁置下来。这种做法不仅严重违法,而且降低了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及其权威性。因此对于滥用拆迁许可权力者,一经确认,就必须给予最严历的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重罚重典是冶乱冶滥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否则中央各部委文件只是一个空言,这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讲其危害是非常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