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被拆迁人的规定
1991年3月22日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因此,依据1991年的拆迁行政法规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代管人,国家授权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及其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2.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因此在2001年11月1日施行后进行拆迁的,被拆迁人就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再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和代管人、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