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合理确定拆迁规模,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审批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此《办法》抓紧编制、申报本市、县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附件: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04]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编制和申报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长期规划是指对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内城市房屋拆迁范围、规模的预测和安排。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中期规划是指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内城市房屋拆迁范围、规模的预测和安排。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是指对一个年度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项目、每一项目的拆迁人、拆迁范围、规模(包括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拆迁户数、人数)及拆迁后拟建项目的计划和安排。
第三条 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坚持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依据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成果应当包括:
(一)规划或计划说明书:属长期规划的,为长期规划说明书;属中期规划的,为中期规划说明书;属年度计划的,为年度计划说明书。
年度计划说明书中应反映本市、县前三年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商品住宅建设规模和拆迁补偿安置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