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集体土地的补偿按照市区内和市区外的原则进行。市区内按照制定的各区的价格进行补偿。其他各市县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占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10倍补偿。安置补偿费为被占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补偿。平均产值以统计局的数据为准。
2、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执行。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居民房屋的,应支付评估后的房屋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规定拆迁人应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石家庄市建设局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平米每月15元。
3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居民房屋的,房屋评估后补偿费直接补偿给村民个人。宅基地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补给村集体。因为,宅基地所占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这里我们广大村民要扭转宅基地归个人或者家庭所有的错误观念。
4、市内各区被迁村民安置,由辖区政府负责,所涉及的村庄可列入我市2008年第一批城中村改造计划,享受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我市已经开始,涉及市政建设拆迁的村落一般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例如槐南路东延、西进工程等。
5、涉及到的经营性用房补偿问题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原则上不再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