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其中“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对此,近年来全国各地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房地产开发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因拆迁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凸显:湖南嘉禾县拆迁惊动党中央、国务院;沈阳对被拆迁人实施“烟熏枪击”的野蛮行为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这一宗宗拆迁纠纷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当然社会要发展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居住环境要明显改善,都离不开拆旧建新,所谓的旧城改造也好,城中村改造也好,都必然涉及到拆迁问题。但是,如何正确处理拆迁与建设的矛盾,避免因野蛮拆迁造成纠纷甚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搞建设也千万不能忘记做好思想工作,保证社会稳定发展。
一是拆迁要考虑本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更要考虑人们思想观念的承受能力,对被拆迁人更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步骤。但是,城镇化建设既要有经济基础,也需要思想基础,更何况拆迁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决不能急功近利。深入探究发生在嘉禾、沈阳的拆迁遭遇“顽强对抗”的深层次原因,不难看出,这里不仅仅有老百姓“思想觉悟低”的问题,更主要的原因,就是拆了以后老百姓的生计问题。有人说,拆迁有补偿安置,再提其他条件就是无理取闹。殊不知这些人“生于斯长于斯”,祖祖辈辈在这里生活繁衍,一旦让他们离开这里,且不说现行拆迁补偿是否能补足老百姓的损失问题,也不说拆迁了还可以回迁的问题,就说感情问题也是需要时日才能转变的。况且最现实的问题是拆了以后被拆迁人住怎么安排?生活来源有没有?只用“将来生活会更美好”来教育被拆迁人是没有说服力的。特别是有些地方的政府官员习惯于在政治上、形象工程上“做秀”,往往不顾当地的具体经济情况,一味地搞“大干快上”,最终受罪的是老百姓,老百姓当然会不答应。
二是强制拆迁当然不等同于“野蛮拆迁”,对拆迁过程中遇到的所谓“钉子户”也要按法定程序办事。
毋庸讳言,在拆迁过程中,确实有一些人从个人主义出发,漫天要价,自己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千方百计给拆迁工作制造障碍,甚至不惜以身试法,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样的人于法于理也都是不能容忍的,但是,对不遵守法律的人也不能用不合法的手段去对待,“以暴制暴”的教训人人皆知,以暴易暴的后果不堪设想,这些道理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应该如何对待这些人呢?我们以为,还是应该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试想一下,如果为了拆一条街,建一栋楼,而失去一方人的拥护,得与失连小孩子都会算得清楚。
三是要从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真正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公正公平是保证拆迁顺利进行的前提。
中国素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 的传统,这也是一种文化积淀,不会因几十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就会荡然无存。所以,在没有拆迁之前,人们可以“安贫乐道”,但是一旦有利益之争,“劣根性”就会骤然膨胀。特别是有些拆迁人迫于某种压力,或是因各种各样的关系,东家补偿的多一些,西家补得少一些;闹得凶得给得多一些,不闹的给得就少一些;这些现象也造成了被拆迁人的心理失衡。所以,拆迁项目一旦批了下来,就要有一个公正公平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而且方案必须阳光透明,各个环节都要有被拆迁人进行监督。有些地方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程序公开透明,拆迁工作就顺利,纠纷就相对比较少。在这个法制观念越来越深入的今天,再靠那种愚民政策是行不通了。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可以说是正确处理建设与拆迁的“尚方宝剑”,对拆迁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也会对城镇化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而言之,拆迁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决不可掉以轻心,更不能滥用公共权力,任何一级政府组织都应当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欺民者必被民弃。要赢得老百姓的拥护,必须让老百姓心服口服。(本文作者为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