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宋某,今年68岁。儿子小宋和儿媳是做进口废塑料PET瓶片销售生意的。早在2008年3月的时候,小宋和萧山的一家纺织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销售给对方1500吨货。之后这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小宋打了100万元的预付款,但是小宋收了钱却一直没发货。
几番催促后,到了6月中旬,小宋仍然发不了货,萧山这家公司的老总汪先生急了,要求退款100万元并补偿其损失5万元。当时小宋也同意了,并和汪先生签订了协议,约定在7月底之前把预付款连同补偿金一起返还。
然而协议到期后小宋却没有还钱。这时小宋的父亲出面和汪先生协商,要求延期到10月底,并表示自己愿意做儿子的担保人。
到了10月底,宋家依然没有还钱的意向。汪先生火了,一纸诉状把这欠钱不还的宋家三口子告上了法庭。
2008年12月,海曙法院对此案作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小宋夫妇每月分期归还原告10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止到2009年8月11日前付清。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而担保人宋某,对自己儿子、儿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