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第10号)》第二条第(三)项中“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之规定,不满足按揭条件的购房者不能以按揭方式购房。
但事实上许多开发商对不满足条件的购房者也作出了可以按揭购房的承诺,并以此签订了《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结果通不过银行的审查,导致购房者按揭购房的愿望落空,而大多数购房者又无力一次性或分期付款,就出现了类似本案王女士的纠纷。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买受人。法院最终依此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维护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在此,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惠州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团队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时应该充分分析自己经济实力,了解清楚自己是否符合按揭购房条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付款方式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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