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逾期120天交楼,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款,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了120天仍未能交楼,那么双方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作为解除权人的蒋某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合同就应当解除。
1、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再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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