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主要以分家析产及法定继承纠纷为主,伴以离婚、确权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等其他类型纠纷。该类案件在审理中有如下特点:
一是涉及经济利益较大,不易调解。涉及诉讼的拆迁房屋面积一般都在百余平方米以上,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屋的总价值达几十万乃至上百万,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家庭成员之间容易因利益分配产生摩擦,使矛盾激化,难以化解弥合,导致调解工作开展困难,案件多以实判结案。
二是案情往往较为复杂,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农村家庭纠纷一般涉及人数较多,需要查明的事实历时时间长,给案件事实的澄清带来相当的困难。拆迁房产大多建造年代久远,有的历经数次扩建、改建、翻建、装修,在此过程中相应的审批手续或者变更登记手续不规范,出资的具体情况欠缺证据,导致相关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三是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压力大。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等,因需要对分家协议、口头遗嘱等真实性,以及对评估报告、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予以核实,当事人多申请法院到相关部门诸如村委会、镇政府、评估公司等调取证据,增加了法院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四是潜在纠纷多,给区域安定带来隐患。由于辖区建设需大规模拆迁,导致潜在的涉及拆迁的家庭纠纷案件在拆迁区域范围内大量存在,处理不当,会引起不良的社会效果,执法尺度的统一亟需规范。
第一,服务大局,建立全面深入审查机制。要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区域发展大局上,立足审判,延伸职能,快速、妥善化解该类矛盾,为辖区发展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审理过程中,要坚持全面审查、深入审查的原则,一方面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涉及的全部房产的建设、处分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避免遗漏部分财产导致分配不公;另一方面强化依职权调查职能,深入街道乡镇,听取知情人、当地基层自治组织的意见,了解房屋的建设、审批和流转情况,彻底查清相关案件事实。
第二,重视调解,建立全方位互动调解机制。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要避免产生调解的畏难情绪,迎难而上,多做调解工作来钝化矛盾,要充分掌握双方的心理诉求,用亲情融矛盾,用亲情化利益。要建立全方位互动调解机制,在深入了解被拆迁人家庭情况、生活经济状况、涉拆房屋性质及用途等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立场,寻求调解的突破口,同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强互动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对老人、妇女等弱势群体,要充分加以引导和司法提示,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尊重历史,确保审判结果符合民情。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尊重房屋历史形成的分配、居住、使用格局,尽量在不打破已形成利益格局的情况下进行实物分割或价值分割。此外,要充分考虑农村习俗和农民的情感,做到审理结果符合民情,在审理法定继承案件中,要适当照顾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尽较多赡养义务的当事人。
第四,公正司法,保持执法尺度与规范的统一。在依法审理好该类案件的同时,要重视分析、总结,深入调研,庭室之间要互相沟通、法官之间要加强交流,保证同案同判的一致执法尺度。要结合本区域的具体拆迁政策特点,把案件做实、做细,争取一个案件宣判完毕起到示法作用,以点带面,推动潜在纠纷的诉前化解,推进辖区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