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明确提出:“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而根据我国1999年发布的《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市场比较法是指在求取一宗待估土地的价格时,根据替代原则,将待估土地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实例进行对照比较,并依据后者已知的价格,参照该土地的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等差别,修正得出待估土地在评估时日地价的方法。市场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替代原则。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市场上,具有相同效用的物品,应具有同一的价格,即具备完全的替代关系。这样,在同一市场上,两个以上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同时存在时,商品的价格就是由这种有替代关系的商品相互竞争,使其价格相互牵制而最终趋于一致。市场比较法一般仅适用于有大量交易案例的地区,并且交易案例与待估地块应有相关性和替代性,交易案例甚少或无交易案例的地区则不适用。而对于房屋拆迁来说,很多被拆除的房屋是危旧房屋。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没有多少人愿意去买一幢破旧不堪的房子。所以,在这种危旧房屋的拆迁区域及其周围很少会有交易案例,即使有,也很少。而这恰恰是适用市场比较法的大忌。由此可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的并且也是房屋拆迁评估实践中运用最多的市场比较法在很多情况下会得出有违客观的评估结果,而这种不甚客观的评估结果直接影响了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民事关系中的实体利益,从而为拆迁补偿争议的公正审判制造了深层次的障碍。因为在审判中,法官也往往只好依照这一有违客观的评估结果进行实体利益上的司法判断。即使在审判中再进行评估,也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评估的方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在此应当指出,房地产价格评估中的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都有其适应性和局限性,我们很难将房屋拆迁评估中的方法人为地限定为某一种,而应该根据所评估房屋的具体情况决定运用哪一种或哪几种评估方法。
上述立法缺漏,仅仅通过司法的努力很难根本解决。而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司法层面将很难从实质上对房屋拆迁纠纷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可喜的是,物权法实施之后,包括《拆迁条例》在内的许多法律都要进行适应物权法的修改,但这一浩大工程对上述制度性障碍克服得如何,我们还要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