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迁所得利益全归儿子,儿子却不用赡养父母。父母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当初签订的这份协议无效。两位老人的诉请日前获得了闵行区法院的支持。已年届花甲的张老汉夫妇生有一子一女。1981年,两位老人建造了二上二下楼房一幢、平房一间、灶间一间。1993年,两位老人将一上一下楼房、灶间一间赠与儿子张先生,希望得到儿子的照顾。两位老人与儿子签订了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
去年,房屋适逢拆迁,张家二上二下楼房、平房及灶间获补偿款63万余元。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后,张先生与父母为动迁补偿款及新购房的分配多次发生争执。去年6月22日,张老汉夫妇与儿子张先生、女儿张小姐四人签约,除对所购新房予以确认外,还明确了新房产权和动迁所得装饰费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政府给予的奖励费、过渡费全归张先生所有。协议甚至明确两位老人不需要张先生承担赡养义务。
儿子在获得利益后,对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只字不提。两位老人诉至法院。张先生认为,父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此协议书是对家庭财产分割的协议,老人不要求承担赡养义务,并非自己不愿承担。在签订协议过程中,也从未胁迫欺诈父母。协议内容合情合理,应当有效。
女儿张小姐作为第三人陈述说,协议书约定自己承担全部赡养义务,而兄长不承担任何义务,显失公平,不合法亦不合理。协议是兄长逼迫父母及第三人签订,该协议应无效。
法院认为,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公平合理。被告仅获赠一上一下楼房及一间灶间,但在协议中,被告获得了绝大部分的动迁利益,却不承担任何义务。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而被告通过此协议书约定免除了其应履行的义务,显然违法。而第三人独自承担赡养父母的全部责任,而仅获得少部分动迁利益。张先生及张小姐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失公平。
法院认为,由此可以认定,原告签订此协议应出于无奈,协议内容显然违背老人的真实意思。因此,老人有权通过行使撤销权以确认双方的协议无效。 来源上海法制报(林宇丹通讯员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