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就侯先生反映的情况于11月13日上午前往优山美地调查采访。在优山美地财务部,一位姓曹的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他说,侯先生的情况他比较了解。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说,开发商确实逾期交房,是违约了。但是,按《合同》讲,侯先生并没有“积极配合出卖人办理贷款”,没有在一个月内把贷款手续办完,而是在首付后的第二年4月份才把贷款手续办理完毕,所以说侯先生的行为也是违约了。
记者问工作人员,侯先生认为《合同》中只是提到“积极配合”的字样,并没有注明确切的贷款截至日期,所以认为“违约”行为并不成立,请问你怎么看?
工作人员沉思了片刻对记者说,《合同》中虽然没有注明贷款截至日期,但按正常,购房人应该在尽短时间内将贷款手续办完。至于说侯先生“违约”并没有书面上的约定。
工作人员简单计算了一下说,《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是2008年3月31日,而侯先生9月份入住,这样算来我们就应该给付侯先生1000元左右的违约金。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侯先生思想上有情绪,那么我们也可以协商解决,既然两者之间都存在违约行为,可以采取“一顶一”相抵消的办法。
记者问:“这个'一顶一’的办法是哪里规定的? ”工作人员回答说:“这是我们内部定的,如果还有疑问,你可以到公司办公室去咨询。 ”
当天中午,记者拨通了优山美地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的电话号码。这位工作人员说:“已经接到财务打来的电话,这件事咱们可以商量,这样吧,事后我跟公司领导沟通一下,看看最后怎么定。 ”
电话中,记者和这位工作人员约定第二天上午等他电话。第二天,记者等了一天的时间,并没有接听到这位工作人员的来电。于是,记者再次拨通这位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在电话中对记者说:“关于这件事,晚报发表的第一篇报道,我们领导已经看到了,既然已经发表了,那也就没啥商量的余地了。 ”
记者询问,如果方便的话是否可以帮助联系优山美地的相关负责人,以便进一步采访。工作人员说,年根底下了,赶上公司在搬家,我们领导都很忙,都不在家,估计采访不太可能了。
昨日上午,记者同侯先生一同来到了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魏玉宝接待了记者,魏律师详细查阅了侯先生与铁岭市华翔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优山美地)签定的购房合同。
魏律师说,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的时间,即使是现在办理下贷款,按照合同条款来说,侯先生也不存在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按侯先生所说,铁岭市华翔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确实没有按期交付房屋,那么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给用户进行违约赔偿,这是不争的事实。
魏律师详细分析了该购房合同后说,由于该合同上并未规定办理贷款的日期,只是提到了“买受人要积极配合出卖人办理贷款”。但是当事人侯先生当时正在外出学习,当赶回来办理贷款时已经被市公积金管理处告知年末暂时停办,侯先生次年开春时办理了贷款,并且已经按期付款8个月,所以侯先生没有违约。据优山美地方介绍的关于内部规定的条款,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