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2日,杨青、刘勇(以下简称杨青等)与上海振川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川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由杨青等以人民币571,483元的价格购买由振川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浦东新区孙桥路238弄《黄浦花园》239号商品房。并约定,振川公司应于2003年1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杨青等,逾期未交,则按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同时,振川公司承诺在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简称大产证),并于此后的40日内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过户手续(简称小产证)。如振川公司到时不能取得大产证,杨青等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等。合同签订后,杨青等付清了全部房款。振川公司则因其未能于2003年月1月30日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向业主支付了部分违约金。但因振川公司至今仍未交房,遂致诉讼。杨青等诉请判令:(1)振川公司立即为其所购房屋办理小产证;(2)振川公司按其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自2003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违约金;(3)振川公司按已付房款的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自2003年8月10日起至杨青等取得小产证日止的违约金;(4)振川公司承担40元的工商档案查询费用。一审判决支持杨青等的部分诉讼请求。振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