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突然出台,而且未给市场留下过渡期,导致出现一批“半拉子”房地产交易,其特点是买方已交纳定金,并签订认购合同,但尚未在9月30日前完成网签购房合同。特别是买第三套房的购房者,因此无法完成过户,处于进退两难境地。
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官、律师等法律界人士,他们较一致的看法是:虽然政策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但“限购令”导致无法过户的第三套房,买卖双方均无过错。从情势变迁、公平合理的角度看,买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解除协议,恢复原状,卖方应如数退回定金。
律师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多出现在二手房买卖中,如购房者在“限购令”之前,已经和业主签订了第三套房的认购合同,按照约定支付定金,甚至到银行办理贷款等。但现在因政策突然变更,导致第三套房无法过户,如果购房者要退房,却要面临定金无回、还要支付业主违约金的局面。
“限购令”这一政策的突然变更,是买卖双方都不可预见、无法防止的,应属于法律上的“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反悔”不须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应当退还买方定金。
深圳某区法院的房产庭法官表示,市区法院曾就类似的政策变化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进行过研讨,法官们倾向于认为,政策变化是人为的,不是自然灾害之类,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客观情势发生变更。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均无责任。如果判买方支付20%的违约金或由卖方“吃定金”,有违公平原则。合适的做法是:解除协议,卖方退定,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