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买房后登记在母亲名下并由母亲居住,待女儿想进住该房时,却遭到母亲的拒绝由此引起的房屋产权纠纷。母女俩为此反目并对簿公堂。日前,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虽登记在母亲名下,但其承认实际出资人为女儿且不能证明有赠与情况,据此,一审判令诉争房归女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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